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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273号原告严某,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桂冠豪,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