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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明锐硅业有限公司、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阳市某某硅业有限公司,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525号原告安阳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某某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卢某某,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某某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素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