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477号何某某诉欧阳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欧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477号原告何某某,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欧阳某甲,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欧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四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