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5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卓星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卓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贵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卓星才,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3X,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晋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卓星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农行晋江支行13907.22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多次查询银行、房产、国土等,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农行晋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少华到庭表示因暂时查无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