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皇图岭完小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攸县皇图岭镇第一完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皇图岭镇第一完小,住所地湖南省攸县皇图岭镇法定代表人尹伟建,校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攸县皇图岭镇第一完小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