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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谷城县同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双珠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县同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双珠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同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2号。法定代表人施良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双珠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珠泉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4组。法定代表人刘德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同利纸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双珠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双珠泉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双珠泉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双珠泉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湖北双珠泉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000元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等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