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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32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海祥与张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祥,张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322民初252号原告王海祥,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张春明,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秋丰种业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祥与被告张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祥撤回对被告张春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00元,退回原告866.50元,另866.50元由原告王海祥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生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人民陪审员  胥玉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