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32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海祥与张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祥,张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322民初252号原告王海祥,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张春明,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秋丰种业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祥与被告张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祥撤回对被告张春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00元,退回原告866.50元,另866.50元由原告王海祥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生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人民陪审员 胥玉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