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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国丽与马杰、马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丽,马杰,马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59号原告:李国丽,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邵伟利,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系原告李国丽丈夫。委托代理人:李桂强,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系原告李国丽父亲。被告:马杰,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马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国丽与被告马杰、马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