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庞旭红诉李晓霞、赵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旭红,李晓霞,赵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庞旭红,女,汉族,1975年6月11日生,乌海市海勃湾区第四幼儿园副园长,住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李晓霞,女,汉族,1983年7月17日生,乌海市海勃湾区第四幼儿园教师,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赵大海,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庞旭红与被执行人李晓霞、赵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回部分执行款后,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晓霞工资账户收入,但执行款到位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