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623号原告前郭县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孙化一,松原市中信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丽雪,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前郭县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于2016年3月9日由审判员晏淑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杨国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化一,被告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丽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前郭县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2004年前郭县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了源江小区房地产,三栋楼建成后由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的管理及收费,双方没有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由于被告管理和服务态度不好,不接受业主的��督。原告决定解聘被告的物业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实行自治管理,但被告拒不退出,并且阻挠原告人员搞小区卫生。故原告起诉要求解聘被告对源江小区物业的管理。被告辩称:我们不同意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没有进行业主大会,是违法的。并且双方没有进行清算,所以我们不同意解除合同。经审理查明:2004年前郭县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了源江小区房地产,三栋楼建成后由被告负责小区物业的管理及收费。源江小区位于蒙师道口,占地面积6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479万平方米,共3栋楼20个单元,居民161户,2015由于部分业主对被告管理和服务态度不满意,于2015年11月27日完成选取,正式成立了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已在前郭县乌兰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本院认为: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第四项规定,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有前郭县乌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告决定解聘被告,自治管理小区物业的诉讼请求,原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聘被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源江小区物业的管理。解聘日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