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陶根英与李三观、高和宝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根英,李三观,高和宝,高惠荣,高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64号原告:陶根英。被告:李三观。被告:高和宝。被告:高惠荣。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根英与被告李三观、高和宝、高惠荣、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经过查证,本案要求分割的共有物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暂时不具备分割条件,故撤回本次起诉,待具备分割条件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共有物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暂时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珺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