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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献县睿发建筑器材厂与管永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睿发建筑器材厂,管永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558号原告献县睿发建筑器材厂,住所地献县。经营者董金标。被告管永波。原告献县睿发建筑器材厂诉被告管永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准确送达被告法律文书,原告也未能提供该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仍无法送达,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献县睿发建筑器材厂对被告管永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