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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雷远江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48号罪犯雷远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远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雷远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雷远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雷远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远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