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兰陵县兰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忠、张向丽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兰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忠,张向丽,朱永军,张步彬,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64号申请人:兰陵县兰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中心路中断中国银行二楼。法定代表人:刘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忠,居民。被执行人:张向丽,居民。被执行人:朱永军,居民。被执行人:张步彬,居民。被执行人:张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兰陵县兰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忠、张步彬、张婷、张向丽、朱永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忠、张步彬、张婷、张向丽、朱永军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