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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红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红生、董海英、白念军、吴加锋、徐宁、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红生、董海英、白念军、吴加锋、徐宁、王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红生、董海英、白念军、吴加锋、徐宁、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红生、董海英、白念军、吴加锋、徐宁、王凤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标的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陈洪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