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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1)陈小燕、陈海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燕,陈海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22-2号被执行人:陈小燕,女,汉族,1959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陈海哨,女,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追缴陈小燕、陈海哨所犯集资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因平阳县敖江镇园林路永安公寓B幢03库房系被执行人陈小燕、陈海哨集资诈骗案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2016年3月3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库房,3月4日10时09分,买受人蔡步迎(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鹤溪镇永乐西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85000元竞得,现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小燕与郑庆林(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平阳县敖江镇园林路永安公寓B幢03库房产权(所有权证号:027195,共有权证号:027196号,建筑面积22.21平方米)归买受人蔡步迎所有,该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平国用(2013)字第02-00375号,使用权面积4.40平方米]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蔡步迎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蔡步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蔡步迎应持本裁定书与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自行到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办理登记和过户应交纳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三、原对该房地产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昌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