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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薛希泉、曹红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薛希泉,曹红芳,高田田,临淄区雪宫永光电器商行,刘永光,巩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泉,总经理。被执行人薛希泉。被执行人曹红芳。被执行人高田田。被执行人临淄区雪宫永光电器商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高田田。被执行人刘永光。被执行人巩冰。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希泉、曹红芳、高田田、临淄区雪宫永光电器商行、刘永光、巩冰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希泉、曹红芳、高田田、临淄区雪宫永光电器商行、刘永光、巩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384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