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薛希泉、曹红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薛希泉,曹红芳,高田田,临淄区雪宫永光电器商行,刘永光,巩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泉,总经理。被执行人薛希泉。被执行人曹红芳。被执行人高田田。被执行人临淄区雪宫永光电器商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高田田。被执行人刘永光。被执行人巩冰。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希泉、曹红芳、高田田、临淄区雪宫永光电器商行、刘永光、巩冰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希泉、曹红芳、高田田、临淄区雪宫永光电器商行、刘永光、巩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384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