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闻安才诉被告董学功、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安才,董学功,韩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528号原告闻安才。被告董学功。被告韩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安才诉被告董学功、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愿还款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