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祁静与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静,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906-1号原告祁静。被告姚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静与被告姚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味东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赵连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