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庞军、张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566号申请执行临沂市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迎春路电动车产业园。组织结构代码:09068817-8。法定代表人:王春明,总经理。被执行庞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亚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军、张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军、张亚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55874.91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