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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简翠与杨伟,田小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翠,杨伟,田小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460号原告:简翠,女,汉族,生于196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杨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田小梅,女,汉族,生于199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简翠与被告杨伟、田小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翠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简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简翠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