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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占伶与吴秀凤、申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占伶,吴秀凤,申凤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00041号原告周占伶,1952年4日28日出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凤,无职业。被告申凤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占伶与被告吴秀凤、申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占伶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占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张继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