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占伶与吴秀凤、申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占伶,吴秀凤,申凤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00041号原告周占伶,1952年4日28日出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凤,无职业。被告申凤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占伶与被告吴秀凤、申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占伶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占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张继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