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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社田与新疆九龙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社田,新疆九龙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824号原告:申社田,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吕进,乌鲁木齐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九龙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江苏东路525号嘉德园二期105商铺。法定代表人:杨亚阁。本院受理的原告申社田诉被告新疆九龙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921.3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896.30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