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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231号原告叶某某,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澧县。委托代理人杨久云,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5日,原告叶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交纳。审判员 邓 敬 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贻秋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