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世培与毕光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培,毕光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培,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陈德银,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光培,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世培因与被上诉人毕光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5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世培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世培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世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陈世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