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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世培与毕光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培,毕光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培,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陈德银,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光培,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世培因与被上诉人毕光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5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世培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世培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世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陈世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