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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邱勉珍与袁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勉珍,袁小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42号原告邱勉珍。被告袁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勉珍与被告袁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邱勉珍负担。审 判 员  杨益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