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军与被告魏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魏旭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593号原告张立军,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魏旭光,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与被告魏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军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旭光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军撤回对被告魏旭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