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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军与被告魏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魏旭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593号原告张立军,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魏旭光,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与被告魏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军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旭光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军撤回对被告魏旭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