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9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绵阳吉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小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吉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小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256号原告绵阳吉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古井社区居委会商业门面16-20。法定代表人陈雁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景林,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辉,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6号。负责人张松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福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吉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吉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吉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元,由原告绵阳吉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国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