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浦江县华彩水晶材料店、陈呈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浦江县华彩水晶材料店,陈呈积,吴美英,陈皇彪,季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1714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负责人:邱谷平,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严超祥,系公司员工。被告:浦江县华彩水晶材料店,经营地址:浦江县凤荷路***号。经营者:陈皇彪。被告:陈呈积。被告:吴美英。被告:陈皇彪。被告:季彩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县华彩水晶材料店、陈呈积、吴美英、陈皇彪、季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诉讼费的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曹德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