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国敏与朱其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敏,朱其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927号原告蔡国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雷、林加安,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其舜。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敏与被告朱其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敏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其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蔡国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敏撤回对被告朱其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原告蔡国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