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强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强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强皎,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强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4339.3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强皎已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