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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勇与冯为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冯为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第145号原告张勇,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为信,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工作单位淮阳县四通镇镇政府信访办。原告张勇诉被告冯为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提供的欠条为董继明书写,而原告起诉冯为信,又不能证明冯为信与董继明为同一人,故冯为信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恒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