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勇与冯为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冯为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第145号原告张勇,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为信,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工作单位淮阳县四通镇镇政府信访办。原告张勇诉被告冯为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提供的欠条为董继明书写,而原告起诉冯为信,又不能证明冯为信与董继明为同一人,故冯为信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恒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