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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周某甲等与邹城市城前镇榆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甲,周某乙,某市城前镇榆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920号原告:张某。原告:周某甲。原告:周某乙。被告:某市城前镇榆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某市城前镇榆官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周某甲、周某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周某甲、周某乙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周某甲、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周某甲、周某乙承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