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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0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许滇与平遥县峰岩矿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滇,平遥县峰岩矿棉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314-2号原告许滇。委托代理人刘军,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遥县峰岩矿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岳壁乡黎基村西河崖。法定代表人刘维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辉智,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滇诉被告平遥县峰岩矿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滇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许滇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丽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