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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李波、高秀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李波,高秀玲,李东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名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安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个人金融部职员。被告李波。被告高秀玲。被告李东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诉被告李波、高秀玲、李东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负担。审判员  冯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