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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2954号原告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3306-X。法定代表人张鉴,总经理。委托人代理人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7号。法定代表人吴开智。原告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雅迪公司)与被告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橙至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舒坦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恒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金雅迪公司的委托人代理人潘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满橙至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雅迪公司诉称,2015年4月1日,金雅迪公司与满橙至盈公司签订《印刷制作合同》,约定:金雅迪公司为满橙至盈公司印刷礼册、画册等印刷品,总价234500元;付款期限为满橙至盈公司验收签字确定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若满橙至盈公司不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每逾期一日,满橙至盈公司按日向金雅迪公司支付应付款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满橙至盈公司多次对印刷的物品进行增加,合计金额101370元。金雅迪公司按照满橙至盈公司的要求进行物品印刷,并且将印刷品交付给了满橙至盈公司。但是满橙至盈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金雅迪公司多次催收,满橙至盈公司仍未支付。金雅迪公司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满橙至盈公司立即向金雅迪公司支付货款335870元及以33587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被告满橙至盈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金雅迪公司与满橙至盈公司签订《印刷制作合同》,约定:金雅迪公司为满橙至盈公司印刷满橙竖、横式礼册(共26款)、满橙汇(共1款)、代理商竖式画册(共11款)、代理商DM单(共1款),以上四项价款分别为128000元,46500元,48000元,12000元,合计总价234500元;金雅迪公司印刷打样经满橙至盈公司确认后方可正式制作;产品验收按金雅迪公司签字确认稿进行验收;金雅迪公司印刷完成后送往满橙至盈公司指定地点,经满橙至盈公司验收签字确定后在七日之内支付合同总金额剩余100%余款即234500元;金雅迪公司应在收到具体款项之前五个工作日向满橙至盈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满橙至盈公司不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满橙至盈公司按日向金雅迪公司支付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等。2015年7月6日,金雅迪公司将上述《印刷制作合同》约定的印刷品交付完毕给满橙至盈公司,货物价款合计234500元,满橙至盈公司由其员工陈丹收货,陈雪静对账签字确认。同日,金雅迪公司还向满橙至盈公司交付了另外价款合计51820元的印刷品,满橙至盈公司由其员工陈丹收货,陈雪静对账签字确认。2015年10月8日,金雅迪公司向满橙至盈公司交付了价款合计49550元的印刷品,满橙至盈公司由其员工陈丹收货,陈雪静对账签字确认。以上合计335870元。2015年8月12日,金雅迪公司向满橙至盈公司交付了金额共计2863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0月29日,金雅迪公司向满橙至盈公司交付了金额为495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2月7日,金雅迪公司在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印刷制作合同》、货物签收单、发票送达签收单、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印刷制作合同》是金雅迪公司和满橙至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金雅迪公司向满橙至盈公司提供了该合同约定的印刷品234500元,满橙至盈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除上述234500元货款外,金雅迪公司还分别向满橙至盈公司提供了金额为51820元和49550元的印刷品,满橙至盈公司亦应支付相应货款。上述全部货款共计335870元。审理中,金雅迪公司未举示其已经支付上述货款的相应证据。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满橙至盈公司尚欠金雅迪公司货款335870元未付。金雅迪公司提起诉讼后至今,满橙至盈公司仍未支付。故对金雅迪公司要求满橙至盈公司支付货款3358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的问题。《印刷制作合同》约定若满橙至盈公司不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满橙至盈公司按日向金雅迪公司支付应付款总额的3‰的滞纳金。该滞纳金的性质为违约金。因《印刷制作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款只有234500元,对其余51820元以及49550元价款,双方并未约定滞纳金,故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应为234500元。就该234500元,金雅迪公司于2015年7月6日供货完毕。《印刷制作合同》约定满橙至盈公司验收签字确定后在七日之内支付该价款,但其至今逾期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相应滞纳金的违约责任。金雅迪公司主张从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金雅迪公司自愿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滞纳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货款335870元,并支付以33587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220元,共计5389元,由原告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89元,由被告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