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幸一与郁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幸一,郁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周幸一,男,1986年10月29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郁康,男,1977年9月20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周幸一诉被执行人郁康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毕,(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郁康银行存款9114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清审判员 顾跃华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