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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幸一与郁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幸一,郁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周幸一,男,1986年10月29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郁康,男,1977年9月20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周幸一诉被执行人郁康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毕,(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郁康银行存款9114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清审判员 顾跃华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