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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与上海欣龙衬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上海欣龙衬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196-3号原告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区滨江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郁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施继,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欣龙衬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二路99号4幢、5幢。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田路1695号7栋。法定代表人郭开铸。原告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龙衬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10元,依法减半收取505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人民币8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露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