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03行初26号起诉人杨小军。起诉人杨小军诉称,2015年8月24日,起诉人到淮安区公安局林集派出所报案,在楚州论坛,被网名“重装上阵”公然侮辱。被告审查认定侮辱事实存在,依法立案受案,并给以起诉人报案回执。起诉人多次追问被告报案结果,被告至今没有任何书面回复,拖延结案。现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淮安区法院判决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1、确认对起诉人报案,超期不予结案行为违法;2、承担诉讼期间的误工等各项损失费4000元���3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诉称其在网上被他人侮辱向被告报警,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起诉人报警超期不予结案。超期结案行为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内部程序性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小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俊审判员 朱振超审判员 吴红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