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恢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学胜与杜之峰、王辉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胜,杜之峰,王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执恢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胜。被执行人杜之峰。被执行人王辉胜。申请执行人张学胜与被执行人杜之峰、王辉胜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民法院(2006)沧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