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包迎春申请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卫生院追偿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迎春,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775号申请人包迎春,男,43岁,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卫生院,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迎春申请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卫生院追偿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9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