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何德林申请毕世金等买卖合同纠纷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林,任海林,毕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74号申请执行人何德林。被执行人任海林。被执行人毕世金。本院在执行何德林申请任海林、毕世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海林应支付申请人何德林案款97872元,毕世金在金额为6307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