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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何德林申请毕世金等买卖合同纠纷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林,任海林,毕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74号申请执行人何德林。被执行人任海林。被执行人毕世金。本院在执行何德林申请任海林、毕世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海林应支付申请人何德林案款97872元,毕世金在金额为6307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