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金建忠与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建忠,王伟,金建忠,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上诉人金建忠与被上诉人王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建忠又以与王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建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建忠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减半后1180元,由上诉人金建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明代理审判员 李 晨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