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汪萍与刘忠德、汪永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萍。被上诉人汪永利。上诉人刘忠德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3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忠德以同意原裁定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忠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忠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丽霞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