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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与唐小丽、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唐小丽,温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48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号。负责人金宇光,该支行行长。被告唐小丽。被告温明。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诉被告唐小丽、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4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