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占付与李雪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付,李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付。被执行人李雪飞。申请执行人王占付被执行人李雪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7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的执行款4268.41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回家,且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证券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0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