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杏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639号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名都广场B区2080室。法定代表人朱桂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才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杏龙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