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万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万成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61号罪犯张万成,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万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罪犯张万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张万成的无期徒刑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万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万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1.6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损坏产品等原因被扣考核分2分,一年内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万成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呈报减刑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成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