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审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优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优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49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叶锻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东海、陈俊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优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成魁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花环罚(201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1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使用擅自扩建的3台锅炉(分别为锅粤A×××××、锅粤A×××××和锅粤A×××××)。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穗花环罚(201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1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使用擅自扩建的3台锅炉(分别为锅粤A×××××、锅粤A×××××和锅粤A×××××)。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