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石秀亮与吴晓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亮,吴晓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887号申请执行人石秀亮,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吴晓麟,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石秀亮诉被执行人吴晓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吴晓麟应给付石秀亮人民币55555.4元(不含利息),但吴晓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石秀亮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晓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晓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晓麟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吴晓麟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吴晓麟名下有存款人民币15965.71元,现已扣划。查得被执行人吴晓麟每月有退休金,现已冻结。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吴晓麟有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晓麟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晓麟虽每月有退休金但不足以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石秀亮,申请人石秀亮表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8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